魏**、武**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并非适格被告,要求我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范**印章无法核实真伪,原告亦未向《借款担保合同》指定账户转账,该合同并未生效;我方也并非该合同的借款人或担保人,亦未在该合同上签字,也没有收到原告任何财物,该合同项下借款与我方无关;我方对该合同也无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虽于2019年3月31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据》称当日向原告借款,但原告实际并非向己方出具借款,双方借贷关系并未成立,更不能与《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借款混为一谈;该合同或借据不能成为魏**和武**的夫妻共同债务,即使魏**对外有债务,原告不能因为武**系魏**的配偶就主张还款责任,其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原告诉讼金额前后矛盾,其所述借款金额为85万元,而要求返还95.2万元,且原诉讼请求中以此为基数计算逾期利息,利息标准也超过法律规定标准。另,金谷公司也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综上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范**、北信公司、金谷公司均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文书还有42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