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09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于2010年6月**日生女儿王*丁,××××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经**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2年8月,双方分居生活,2013年5月,原告曾提出离婚,由于未到庭,按撤诉处理。现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长达三年多,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请求依法判决原告王**与被告王**离婚,女儿王*丁由原告王**抚养,被告王**支付抚养费。
被告王**未答辩。
原告王**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永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表,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户口簿一份,证明2010年6月29日,女儿王...(本文书还有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