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1诉被告六安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案件审理期间,根据被告六安市人民医院的申请,依法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从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1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六安市人民医院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截止到2021年3月15日止实际产生的医疗费118428.99元、误工费63867.62元、营养费90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60元、护理费40921元、交通费12175.8元、伤残赔偿金788840元、精神损害抚尉金80000元,合计1122353.41元的90%,计1010118.069元,后续相关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当庭变更诉求为:依法将原诉请截止到2021年3月15日止实际产生的总额为1010118.069元变更为1025158.07元...(本文书还有42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