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与被告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的委托代理人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肖**诉称:2014年12月23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玻璃欠款34599元,被告出具欠条,并书面约定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逾期愿以欠款之日起承担月息20‰,被告在2015年1月3日还款5000元,尚欠款2959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现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29599元;2、被告承担欠款利息7695元;3、被告承担律师费23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杜*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法...(本文书还有1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