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莞市泰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公司”)与被告罗**、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泰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泰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罗**、谢**连带向原告泰达公司支付拖欠货款21917.71元;2、判令被告罗**、谢**连带向原告泰达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双方约定月结30天,超期每月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多不超过总欠款21917.71元的30%即6575.31元,现自2020年8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3、判令被告罗**、谢**连带向原告泰达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罗**、谢**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日,被告罗**以未经登记注册的“广州市白云罗**纸箱厂”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纸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其提供纸板。当日,被告罗**、谢**以“广州市白云罗**纸箱厂...(本文书还有4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