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沈*安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被告大连红星美凯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美凯龙公司)、被告沈*沈飞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被告安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大连美凯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王**,被告沈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继续履行《房屋抵偿合同款协议》,由被告安泰公司与原告签署沈*市和平区xx《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助办理房屋备案登记,并以285万元工程款抵顶该房屋部分房款;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安泰公司给付原告因延迟履行合同应支付的利息913,885元(按照305万元自2014年8月1日暂时计算至2020年10月1日)至被告安泰公司与原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以305万...(本文书还有31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