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诉被告陈*、耿**、刘**、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及委托代理人单**,被告陈*、耿**、刘**、宋**及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诉称,原告与四被告自发组成装卸队,2014年7月10日,原、被告在为河北省的一辆货车装完粮食后,又承接了为该车苫苫布的工作。该车司机与原、被告约定报酬为50.00元,原告和被告陈*在给该车苫苫布时,原告不慎从车上掉下来,受伤入院治疗35天,共花费医疗费15,529.58元。经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原告双侧桡骨远端collse骨折,伴尺骨茎突撕脱性骨折、双侧额骨骨折,最终评定为九级伤残;2、据理期60日(住院期...(本文书还有1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