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丁**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建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5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经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于法无据,应当依法改判。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事实不清。2019年6月15日,第三人与被上诉人就濮阳县产业集聚区棚户区改***小区安置房(三期)建设项*工程签订了钢筋加工劳务分包合同,由被上诉人完成第三人分包的钢筋加工工程,其中,被上诉人公司合同签订人为肖雄,是被上诉人公司员...(本文书还有1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