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正固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固文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正固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上诉人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固文化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请求;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不服金额为84966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上诉人向申**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之间的违约金84966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一、申**已经享受售后返租三年租金的售房优惠政策,委托经营期间即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之间不应判决支付违约金上诉人开发的王*商贸城即原告购房的项目是商业地产,销售得是商铺,采用的是和附近的万洋商贸城、润商购物公园类似的售后返租、购房优惠的政策,只要享受售房优惠政策的业主均需要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即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将所购商铺委托给运营公司经营,委托经营三年期间的房租即商铺总价款的...(本文书还有4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