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宫**,男,1943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县。
再审申请人王**、靳**因与被申请人宫**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靳**申请再审称,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宫**的诉讼请求;2.宫**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借款系王*贵向宫**的借款,王**、靳**系该笔借款的保证人。靳**妻子齐秀娟已向宫**妻子何梅芝偿还6.8万元,何梅芝亦将借据原件交给了齐...(本文书还有5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