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立即偿还其借款人民币(币种,下同)551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551000元为基数,按lpr即年利率3.85%计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2.陈**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险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21日,陈**因经营周*需要向其短期借款70万元,后陈**陆续偿还,2021年7月18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陈**确认协议书出具之日尚欠其款项551000元,并约定陈**分四期向其偿还前述款项。协议书签订后,陈**均未能按照约定偿还,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陈**未作答辩。
吴**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因陈**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本文书还有13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