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与被告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21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徐*立即偿付加工费345331元;2、要求被告徐*赔偿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345331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徐*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上半年起原告与被告之间建立业务往来,由原告为被告进行电动车车架烤漆加工业务,业务中被告采用滚动方式进行付款,后在2020年6月11日就之前的未结算加工款进行对账,由被告书写欠条一份,明确结欠310000元,并约定每月还款3000元至5000元不等,此后被告针对旧账...(本文书还有23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