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高**从青海通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处承包其公司在玉树州的建桥项目。2019年6月1日,高**(甲方)与占布基(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秉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一致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甲方承包青海通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玉树州的项目8个小桥,乙方提供所有的施工人员,暂定技工每天300元,普工每天200元,按照出勤天数计算,带班占布基每天按照350元计算,管吃管住,乙方人员必须干完全部后才能离场,工地初验完后一个星期付清人工工资。
案涉工程2019年6月份开工,2019年11月份施工完毕。2019年11月15日,高**向占布基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占布基玉树工地工资50000元(大写五万元),欠款人高**(公民身份号码:xxx)。占布基称高**至今未向其支付劳务费。
一审法院认为,占布基与高**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占布基向高**提供劳务后有权获得劳动报酬针对占布基主张的劳务工资50000元,有高**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对该诉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占布基主张的交通费,其未能...(本文书还有9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