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鲍**与被告睢宁县凌城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
原告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拖欠扶贫资金20万元、拖欠水费61618元,合计26161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承包经营期间存在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拨付扶贫资金30万元、分管副县长刘*春批专项资金4万元,但仅收到15万元左右(责令被告提供付款凭证),拖欠20万元未能给付。2006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拖欠应付水费合计61618元未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支持。
被告睢宁县凌城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诉讼没有事实依据,并且本案也不是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况*,原告陈...(本文书还有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