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华昌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华昌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丹阳市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原告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丹阳市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将原、被告一并诉至丹阳市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代被告给付丹阳市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共计345万元。因向被告追偿无着,故诉请法院令被告给付原告已交付的款项345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被告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丹阳市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本文书还有9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