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与被告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的委托代理人蔡**、被告蒋**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共同投资开办丹阳吕*子工艺美术学校。2015年双方订立补充协议,约定学校的管理权全部交由被告,被告每年支付原告9万元,首次支付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前。但被告仅给付了5万元,余款至今未付,被告的行为已违约,请法院判决被告给付余款4万元,并承担违约金10万元及诉讼费用。
被告蒋**辩称,2013年8月30日原告向吕*子学校借款3万元,2014年1月25日原告向吕*子学校领款1万元,被告以抵销债权的形式支付原告4万元,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吕*(乙方)与被告蒋**(甲方)于2015年8月7日订立《补充协议》,协议载明双方于2009年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共同投资开办丹阳吕*子工艺美术学校及合作办学过程中双方投资、持...(本文书还有9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