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庆卡尔特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方洲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庆卡尔特压缩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方洲铝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庆卡尔特压缩机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6月5日,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签订商务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变频美国螺杆空压机等货物,货款合计人民币1300000元整。同时约定合同签订时需方支付30%定金,货到安装结束验收合格后7天内再付65%,余款5%一年质保期结束后7天内付清。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设备运抵被告处并完成了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但被告仅支付了货款440000元...(本文书还有17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