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童**与被告青海兴发特种煤炭加工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青海兴发特种煤炭加工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腾退租赁的土地;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被告就湟源县土地租赁事宜,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租期从201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止。租期届满后被告拒绝腾退场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青海兴发特种煤炭加工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的腾退期限是10年,但根据被告签订的合同,租赁期限尚未到期,故不存在腾退问题。
原告童**向法庭提交证据:1.土地租赁合同(201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签订),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期限届满,被告应当腾退土...(本文书还有20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