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诉被告何**、张**、第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何**、第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0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利息1600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借款逾期利息72000元并按照年息6%偿还借款至清偿完毕之日;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6年6月23日,被告何**因工程资金周*困难,向原告马**借款40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今借到马**现金肆拾万元整¥400000元,备注:用于招标保证金,还款期限两个月至2016年8月23日止,借款人何**、张**原告当日将依照何**的指示通过银行将400000元借款转给何**的母亲李*...(本文书还有20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