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商务局(以下简称商务局)、四平市家电大厦(以下简称家电大厦)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尹*,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商务局委托代理人李*、赵**,四平市家电大厦法定代表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王**于1994年5月份经财贸办公室从五金交电站转入到四平市家电大厦(原地址:中央东路**号)从事筹备工作,后为营业员工作,一直工作到2002年10月,申请人于2002年10月不再上班。申请人快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办理社保参保手续,故此本人从2021年开始向相关部门寻找个人档案,但至今未找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认定原告与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商务局原下属单位四平市家电大厦从1994年5月至2002年10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元;诉讼费原告承担。
被告商务局辩称,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由法庭依据原告...(本文书还有2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