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女,汉族,1979年10月**日出生,住郸城县。
上诉人周*正固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1)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请求;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上诉人向朱**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之间的违约金13797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错误的,理由如下:一、朱**已经享受售后返租三年租金的售房优惠政策,委托经营期间即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之间不应判决支付违约金。上诉人开发的王*商贸城即朱**购房的项目是商业地产,上诉人销售的全部是商铺,采用的是和附近的万洋商贸城、润商购物公园类似的售后返租、购房优惠的政策,只要享受售房优惠政策的业主均需要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即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将所购商铺委托给运营公司经营,委托经营三年期间的房租即商铺总价款的27%冲抵购房款,业主按照冲抵后的价格和正固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这个政策是针对全部购房业主的政策,并不是针对个别业主的政策。况...(本文书还有52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