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赵**、秦**共同答辩称:1、被上诉人对涉案房屋所拥有的物权足以排除执行。上诉人拥有的抵押权不是对被上诉人名下房产的抵押权,被上诉人没有抵押任何东西给上诉人。本案涉案房屋是被上诉人从**、李**名下购买的,涉案房屋已经经过两次交易。对于被上诉人购买的涉案房屋,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文书或者相应的判决书撤销房屋所有权,因此,李**、陈*将自己合法拥有的房屋和铺面合法地转让给被上诉人合理合法。2、陈*、李**转让自己的房屋并没有损害任何人的利*,更没有损害国家利*。陈*、李**合法购买房屋,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证。被上诉人购买陈*、李**的房屋,去办理产权证的时候房屋名下并没有查封,也没有执行措施。涉案房屋经过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是无抵押,无查封,或其他限制的,因此才为被上诉人办理了过户手续。本案房屋转让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躲避债务,被上诉人取得房屋是合理合法...(本文书还有149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