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龙林公司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涉案房产,但其于2019年6月28日才取得涉案楼房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在此后通知买受人办理收楼手续,龙林公司已构成逾期交楼。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龙林公司逾期交楼超过90天,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龙林公司应按房价款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买受...(本文书还有34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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