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诉被告大庆沃尔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沃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
后,因沃尔沃公司对终局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黑06民特****号民事裁定驳回其起诉。2021年6月16日,沃尔沃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案依法合并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0日、2021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沃尔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春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沃尔沃公司支付曹**经济赔偿金11,991.50元;2.案件受理费由沃尔沃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9日,大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就曹**与沃尔沃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经济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庆劳仲字(2021)第39-*...(本文书还有187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