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人保东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周**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479768.8元(详见后附赔偿计算清单);2、判令被告人保东莞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周**答辩要点:1、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答辩人在人保东莞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已足够赔偿原告的损失;2、原告主张的部分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进行核减;3、答辩人已垫付123835.65元(不含保险公司的18000元),应予以扣减。
被告人保东莞市分公司答辩要点:1、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我公司愿意在上...(本文书还有43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