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焦作市欧翔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卢**(以下简称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21年4月8日和2021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4月8日的第一次庭审中,原告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张**,被告焦作市欧翔陶*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赵**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根据被告的答辩,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本院决定追加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21年5月10日的第二次庭审中,原告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张**,被告焦作市欧翔陶*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第三人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7937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57986元(以2659370元为基数,按照***.4%从违约之日即2018年6月12日计算至2021年1月12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分别于2017年10月8日签订《成一车间房顶施工合同》、2017年10月15日签订《成四车间房顶施工合同》、2017年11月1日签订《成五车间房顶施工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工程由原告包工包料施工,总价款共计为2659370元。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由被告预付180000元工程款,剩余工...(本文书还有56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