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徐州城置有限公司、第三人郑**、褚**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杨**、被告徐州城置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王**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郑**、褚**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继续对坐落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尚东花园**期**号楼**号**室(不动产权证号为国房初徐州字第c*******号)房屋的执行;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申请执行人杨**(本案原告)与被执行人郑**、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20)苏0391执恢****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郑**所有的位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案外人徐州城置有限公司(本案被告)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贵院作出(2020)苏0391执异****号执行裁...(本文书还有3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