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
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李**、黄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1年6月16日、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杨*某在石林县**村**路**村等地从农户手中非法收购初烤烟叶,在分别征得犯被告人李**、黄某甲同意后,打包后将上述烟叶囤放于石林县**镇路**村**号的李**家里。并答应等围积的烟叶出售以后给李**1000元的费用。2021年3月9日,石林县公安局在被告人李**位于石林县**镇路**村**号家中现场查获初...(本文书还有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