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案外人)李**与被告(申请执行人)吕**、第三人(被执行人)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不得执行位于潼南区xx街道办事处xx一期北楼x-x-x号的房屋(渝2016潼南区不动产权第000xxxxxx;2.诉讼费由吕**承担。事实和理由:吕**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结案,潼南区公证处作出(2016)渝潼证字第2406号公证书和(2019)渝潼证字第1867号执行证书,并确定了吕**对李**的债权以及对位于潼南区xx街道办事处xx一期北楼x-x-x号房屋(渝2016潼南区不动产权第000xxxxxx)享有抵押权。潼南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20)渝0152执****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房屋查封执行。后李**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潼南区人...(本文书还有20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