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潼南区凯越家具加工厂与被告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潼南区凯越家具加工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潼南区凯越家具加工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家具材料款189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以189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底至2020年初向原告购买了家具材料若干,经2020年1月21日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家具材料款189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拒绝支付家具材料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汤*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汤*于20...(本文书还有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