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五大连池宝泉啤酒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泉公司)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冠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l4)黑中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宝泉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宝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人冠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0年8月4日,宝泉公司作为甲方与冠安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土建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坐落在五大连池市双泉乡双泉村的宝泉公司土建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第一条工程内容:办公楼、宿舍楼的建设,按图纸施工。第二条...(本文书还有12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