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尚志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张**之子张荣贵于2008年春季经刘*同意到天宇公司安装队工作。刘*系天宇公司安装队队长。2013年8月6日,张荣贵等人受刘*安排去方正安装塔吊,途径延寿六团时发生交通事故,张荣贵当场死亡。张**于2014年6月26日向尚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张荣贵与天宇公司劳动关系成立。尚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尚劳人仲字(2015)第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张荣贵自2008年春季从事起重设备安装工作至2013年8月6日发生交通事故期间,与天宇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天宇公司不...(本文书还有27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