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刘*与被告吕**、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0年12月23日、2021年3月15日、2021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第一次庭审原告武*、刘*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被告吕**、朱**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武*及其与刘*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被告朱**、吕**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第三次庭审原告武*、刘*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被告朱**、吕**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武*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被告吕**、朱**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吕**、朱**申请对案涉房屋因本次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本院依法变更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刘*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吕**、朱**赔偿财产损失39775元、租金损失7800元、律师费2000元,合计4...(本文书还有24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