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瑞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云公司)、重庆立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骉公司)、原审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交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辉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1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诉人黄*,被上诉人瑞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立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刘*,交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行了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石柱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0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黄*的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瑞云公司、立骉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黄*从未与瑞云公司签订过《简易劳动合同》,黄*自始至终不知道该份合同的存在,更不清楚合同中关于工资的约定是“按时计算”。该项目系立骉公司与韩*洪合伙承...(本文书还有3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