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9月6日补查重报。
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为非法获利,刘*某和被不起诉人赵**以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可办理贷款的名义招揽了赵*乙等人,在姚**(在逃)和张某某(在逃...(本文书还有41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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