郊冠山村委会冠山村**号。
原告毛**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支付给原告毛**货款11755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每日按1‰计算的违约金,暂算至2021年6月20日违约金为3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0日,原告将制作塑料膜用的原材料胶子、花*和统货出售给被告,交货地点位于桂林市叠彩区艺场,其中胶子6830公斤价款为7594元、花*1285公斤价款为2313元、统货1748公斤价款为2447元,合计12354元,扣减运费600元,实际应付货款为11755元,被告承诺...(本文书还有8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