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青02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青022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案件遗漏诉讼主体或被上诉人主体不适格。1.上诉人2018年8月28日出具的“条子”中的内容显示,“自我跟了石**共同生活,我花了他们五万”。根据以上内容可知,“他们”属于多人,至少二人以上,并非被上诉人一人,故遗漏诉讼主体。2.根据“条子”整体内容可知,该“条子”是出具给案外人石**,尽管“条子”中的收钱人为被上诉人张**,但是被上诉人张**不是该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主体,最多就是个石**...(本文书还有20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