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王**支付彭**洋葱袋子款31740元及逾期利息4443.6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31740×24%/年÷12×7)。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王**从彭**处购买洋葱袋子,2019年8月20日,王**将价值41740元的洋葱袋子提走,但未支付货款。经其多次催要,王**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20年5月30日前付清货款,后王**仅还款10000元,剩余31740元至今未付。
王**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文书还有7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