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卢**因与被上诉人区天强、原审被告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21)桂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卢**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区天强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区天强与案外人梁培才共同出资向倒水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承包的《三贵村富宁片杉木冲承包合同书》,该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期自1996年-2036年共40年,面积没有约定,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林木采伐承包合同》
面积为90亩,林木总价为41万元没有依据。2.一审法院没有查明三贵村富宁片杉木冲桉树林的实际面积、卢**砍伐该片桉树的实际数量及收入情况,就认定本案租赁合同面积及总价错误。3.一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卢**委托识熟林业绘图的朋友对本案涉...(本文书还有37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