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5年8月24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9年1月29日,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因资金周*困难,于2015年8月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分别借款30000元、5000元。2015年8月24日再次借款15000元。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偿还借款。现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
李**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被告出具的借条三份,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及约定还款期限的事实。因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本文书还有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