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谭*因与被上诉人赵**、陕西锦森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森源公司)、袁**、青海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锦峰公司)、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弘盛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的(2020)青0102民撤****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4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青海锦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袁**、江苏弘盛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谭*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谭*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赵**、锦森源公司、青海锦峰公司、江苏弘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8)青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为生效判决,该判决书已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2011年11月9日,甘肃宏岩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以江苏弘盛公司的名义与青海锦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作协议》,由袁**作为实际施工人承包建设锦峰滨河苑31...(本文书还有4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