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石狮市大鹏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鹏公司)、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鹏公司、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鹏公司、黄**立即共同向林**返还借款250000元及支付利息损失(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为126000元);2.判令大鹏公司、黄**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大鹏公司、黄**共同向林**借款,于20...(本文书还有19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