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被告人许某某身份及其家庭住址等情况。
2、上蔡县公安局和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王**、许某某无犯罪前科。
3、到案经过,证明上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经过侦查,对涉嫌诈骗康某一案的犯罪嫌疑人许某某、王**于2015年8月12日6时许进行抓捕,分别在上蔡县和店乡和店村许某某家中将许某某抓获,在和店乡王*寨村王**家中将王**抓获归案。
4、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许某某、王**对聂**的辨认情况。
5、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⑴、证明公安机关于2015年8月12日在王*志家扣押手机5部、银行卡1张、充值卡2张、身份证2张、中国银行存折1张;⑵、证明公安机关于2015年8月12日在被告人王**家扣押银行卡2张、现金20028元、票据4张、手表2块、读卡器1个、vip会员卡4张、名片1张、黑色办公包1个及内装物品、黑色钱包1个及内装物品、棕色男士手包1个及内装物品、手...(本文书还有20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