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王**与被告吕**、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0年12月23日、2021年3月15日、2021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第一次庭审原告丁*、王**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被告吕**、朱**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王**及其与丁*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被告朱**及其与吕**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第三次庭审原告王**及其与丁*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被告吕**、朱**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及其与丁*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被告吕**及朱**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本文书还有2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