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林市海浪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双誉保温管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海林市海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
原告海林市海浪热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不得扣划原告账户存款1528849.56元,即返还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雪原支行账号*******.5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三人系供热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被告与第三人系承揽加工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五条约定:租赁期限10年,即2016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第六条约定租金定为1500000元/年,于应交年度的12月30日前缴纳,在甲方向乙方借款中扣减;第八条约定本厂租赁经营前的债务,由出租方清偿。2016年12月27日借款适用确认书确认第三人收到原告3251006.70元借款,其中3000000元抵顶2016年7月至2018年6月24日两年的租金;2017年12月15日借款使用确认...(本文书还有21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