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代洪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洪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代洪权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请求判决代洪权自2021
年8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给付利息;3.请求判决代洪权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孙**与代洪权系朋友关系。2019年1月1日,代洪权因生活需要从孙**处借款10,000元,并口头承诺三、四天内还清。但代洪权借款后,迟迟不还款。孙**多次向代洪权索要借款,代洪权均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最近,因代洪权已不接孙**电话...(本文书还有10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