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省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合同纠纷之诉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9日、2016年1月14、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刘**,被告高**的委托代理人王**、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原告黑龙江省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公司)与被告高**于2014年9月2日经协商一致签订《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商铺项目转让给被告,转让款合计2500万元,分三次支付,至2015年9月2日应当全部支付完毕。同时协议约定,双方如有任何违约行为,...(本文书还有11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