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哈尔滨东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红旗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黑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电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申请再审主要事实及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票据出票与承兑是不同的行为,汇票一经出票即发生票据效力,不以承兑为生效条件,票据出票日才是汇票权利确定日、汇票生效日工行红旗支行在《情况说明》中自认其于2019年3月7-8日在柜面操作“2391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开票交易”,完成票据承兑处理,即票...(本文书还有1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