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诉被告郴州五岭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认购金200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郴州五岭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答辩要点为: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在诉状中的理由,并非法律规定的应当退定金的情形。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查明的案件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一、2021年8月21日,原告梁*(乙方认购方)与被告郴州五岭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出售方)签订《郴州碧桂园**岭御苑认购书》,约定:“1...(本文书还有10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