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兴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友公司)诉化工部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友公司委托代理人冯**,被告基础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常*、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1月25日,被告因承建深圳市路畅科技有限公司车载导航郑州生产基地项目桩基工程与原告签订了商品砼供需合同,2012年3月2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并未如期支付货款,至起诉时尚欠261086.66元。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利,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261086.6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工程实质上是河南胜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都公司)挂靠于被告名下经营,实际施工单位是胜都公司,被告仅收取胜都公司管理费,并没有参与施工,因此请求追加胜都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此外,原告已经收到被告给付的抵偿商砼款的债权文书,并已经实现债权,双方货款...(本文书还有1388字未显示)